《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其意义怎么?与之前公布的法律法规有怎样的联络?参与本条款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对此进行了解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第四十四条,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唆使、欺骗运动员运用兴奋剂参与国内、国际严峻体育比赛,或许明知运动员参与上述比赛而向其供给兴奋剂,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组织、逼迫运动员运用兴奋剂参与国内、国际严峻体育比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问: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不合法经营、不合法运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施行,与《修正案》是什么联系呢?
答:《修正案》与《司法说明》互相补偿,而且更进一步。《司法说明》是在已有的罪名基础上进行说明,找出适用涉兴奋剂违法罪名,比如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照顾责任的人组织他们在体育运动中不合法运用兴奋剂,可能会以虐待被监护、照顾人罪科罪处分,但假设面对的是成年人就无法适用这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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